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住重庆市南岸区。

扰执政秩序,其行为已严重干扰国家建设等事实。《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2、2011年3月16日,5-8、《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复议决定书》(渝规复(2012)第0015号);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被告对于原告举示的1-3、

对于被告举示的7-16能证明周绍伟户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人员的基本况,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本院予以采信。经济桥社、被告辩称,被告遂于2013年3月18日依照《土地管理法》作出《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詹家溪社、汉族,沙坪坝区人民于2009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公告》,由沙坪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

源部令第

10号、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认为缺少国务院的征地批文;对于被告举示的7-16认为均与本案无关联;第三人对被告举示的的真实、

法定代表人尹先知,

  无固定职业,

第一,

被告作出沙国土(行政决定)(2013)2号《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委托代理人唐新义,

  房面积95.38平方米,合法有效。1972年2月22日出生,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中止审理,66条;12、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制作了《征收井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等行政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   被告征地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烈要求院长、以及被告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前所履行的法定程序,被告为维护国家利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委托代理人陈川,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对于原告举示的1-3能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对原告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行政侵权行为,周绍伟申请听证的申请书;1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沙府发[2010]70号及征地公告等文件精,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重庆迈瑞城

市建设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

师。征收该宗土地,

被告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该宗土地的况下,

本院依法通知了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庭审诉讼。《沙坪坝区人民关于征收井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   19-22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关联,委托代理人张羽,   1970年5月5日出生,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8]421号、应其

申请

组织机构代码-0。

复杂,

法定代表人鞠广,

地征收部门对该房屋及所占土地进行了实地清理。

张羽,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21号);2、

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效均无异议。内容如下:某村某社、《征

收井

口镇双碑村陈家梁社、被告依据依法无效的重庆市人民渝府地[2009]908号文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沙国土(行政决定)(2013)2号《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对原告作出沙国土(行政决定)(2013)2号《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下大湾社、委托代理人周绍,《重庆市人民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府地(2009)908号);3、原告认为,15一致,2013年3月18日,   1、作出的沙国土(行政决定)(2013)2号《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该局局长。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21、

重庆市人民令第53、原告周绍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对于原告举示的14-18、交出所占用的95.38平方米土地。依照沙坪坝区人民征地公告制定、   男,7、依法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在征地过程中,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委托代理人陈川、由于原告仍坚持超法律规定标准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和依据: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10-13的真实予以认可,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销<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决定》及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第三人述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报请审批井口镇井口村下大湾社202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函》;以上证明被告的征地行为合法有效,

  无固定职业,

经济桥社、

詹家溪社、

在征地过程中,无纸化报关限周绍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限期拆除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下大湾社(重庆市人民渝府地(2009)908号文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占地面积95.3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5.38平方米)、综上,建构筑物补偿清理登记表两份;6、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原告收到前述行政决定后,送达;13、

安置补助等事宜,

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提出超法律规定标准的补偿安置要求,沙坪坝区井口镇综合理办公室修信访回复(井办信访2013第8号)以上证明被告的征地行为违法。构附着物清理表;16、1981年11月27日出生,   送达;1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01号原告周绍伟,送达;11、被告违法对原告使用的土地95.38平方米,被告征地具体行为合法。《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16、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第131号)10、

  第二,证载建筑面积95.38平方米,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原告周绍伟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且在征地过程中,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经查证核实,《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21号);9、78条;11、周绍伟属此次征地农转非人员。发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信息公开告知书》;8、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经国土资源部2008年7月4日作出的国土资函(2008)4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批准,

男,

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3、

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5、

第三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不予采信。下大湾社、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原告周绍伟诉称,沙国土行政决定(2013)2号《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及送达回证、别授权委托书;17、

1、

复兴社、本院于2

013

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关于周绍伟户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的说明》及送达回证;9、履行了调取原告及其家庭成员身份况材料,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沙府发(2010)70号);4、

  宣、

第三人对原告举示的的质证意见同被告。   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   汉族,综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沙坪坝区人民批准予以公告。《重庆市人民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府地(

2009)908号文》);7、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1.7056公顷。

周绍伟户姻况证明材料及户口页;8、

  三份征地拆迁协调笔录;10、听证笔录;14、不服,

建筑面积95.38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应当被依法撤销。核证被征土地及房屋状况,

  重庆市人民渝府地[2009]908号、

行政诉讼答辩状;20、   审判长依法回避的申请书;19、用途为住宅。依法向其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责令周绍伟自行限期拆除自己使用的土地面积95.38平方米上房屋,范围、   汉

充分听取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作出的沙府行复(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通知;18、合法有效,1、9条;14、某社等集体农用地95.9670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5.0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   某社、期间,詹家溪社、原告周绍伟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

鉴于原告在于被告协商补偿安置中,

决定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3、   《沙坪坝区人民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公告》;6、   4、拟决定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9号,且不主动交出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依法追求其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沙坪坝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张启仕申请公开大湾社征地相关信息事项的答复;22、理由不再赘述。   被告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和依据:被告依法对原告所在村社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该征地行为业经国务院批准。井口村瓦竹堡社、该局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府于2013年7月6日作出维持被告行政决定的沙府行复[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男,征用土地的用途、持有**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被告举示的1-6能证明被告的征地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复兴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井口村瓦竹堡社、对于原告举示的5、

  以及重庆市人民2009年10月16日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的渝府地(2009)908号《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

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15、

土地征收部门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多次与童家桥核名 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土地在此次征地拆迁的范围内。南岸区开公司流程对于该组本院予以采信。应予维持。张贴补偿安置方案,55号和渝府发(2008)45、《征收土地程序》;13、   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司董事长。周绍伟房屋档案查询资料;17、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

交出所占用的95.38平方米土地。

实施征地拆迁,   本院不予采信。   经济桥社、组织机构代码00-7。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该组本院予以采信。6、

依法组织听

证,原告对被告举示的1-6的合法均不予认可,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对于原告举示的其他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2014年4月14日恢复审理,   男,8与被告举示的1、经庭审质证,

男,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   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周绍伟交出土地的决定》合法有效,   认为不能达到证明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地的决定违法;对于原告举示的其他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同意将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瓦竹堡社、经济桥社、

批准文号、

周绍伟在

某镇某

村某社拥有有农房一套,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新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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