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书
》、www.grandwaylaw.com目录一、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资格.............................51十二、本次重
组的标的资产;7、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3、
合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 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9三、 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1、010-网址: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华塑控股股票的况.....
..........49十一、系本次重组的资产估值机构企业信用系统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本次重组的相关合同/协议........................................21六、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无虚记载、 本次重组未涉及权务的处理及员工安置;9、系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中联评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歌乐山核名 结论意见.....................................................51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4、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25七、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2016年05月23日17:16:00 中财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6]AN200-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
公司指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麦田投资指成都
麦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6、 电话(Tel): 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塑控股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800万元。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华塑控股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本所作为华塑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华
塑控股、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曲水中青以及标的资产和创未来51%股权的具体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华塑控股购买和创未来的出资额(万元)华塑控股购买和创未来股权比例(%)1曲水中青5, 万元、 除非文中另有简称、注明外,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51十三、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华塑控股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分别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交易金额为142, 非经本所同意,2015年度、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资格;1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华塑控股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曲水中青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指华塑控股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曲水中青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指《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16]第692号)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16]第692号)《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1126号)指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华塑控股本次重组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次重组的方案..................................................7二、100万元出资额(即和创未来51%股权)本次交易、人民亿元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验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华塑控股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曲水中青持有的和创未来51%的股权,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华塑控股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合法、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塑控股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 《重组办法》等现行法律、真实、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系麦田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创未来指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综上,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重组的相关合同/协议;6、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况.....................48十、本次重组未涉及权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48九、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17四、资产估值、本所律师同意华塑控股在其关于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华塑控股和本次重组中的交易对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了适当查验;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016年1-3月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1126号)《备考审阅报告》(亚会A阅字[2016]0005号)指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报表、 2016年1至3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亚会A阅字[2016]0005号)《公司法》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系华塑控股的控股股东康道鸿浩指深圳市康道鸿浩投资有限公司,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组办法》
、人民万元、
系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曲
水中青、审计和资产估值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新时代指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010-/真(Fax):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塑控股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10051.002、
就本次重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准确、7、
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根据华塑控股与曲水中青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约定,结论的真实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交易对方指曲水中青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指深圳中青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标的资产指华塑控股本次重组中拟向交易对方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和创未来5,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4、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18五、亿元指人民元、
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5、1、华塑控股、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如不能进行整除的,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本次重组、数据、[公告]华塑控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公告]华塑控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时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二)本次重组方案具体内容1、5、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根据有关法律、9、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现行法律、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主体资格;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6]AN200-1号致:《证券法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次重组的方案;2、 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46八、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况;10、2、系本次重组的财务顾问亚太指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证
券法》、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0051.
00合计5,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华塑控股股票的况;11、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8、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