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由镇人民组织编制,

服从规划管理。   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励。

民族地方、

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加维护,

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

围和程序办理:不能采取拍卖、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   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风景名胜区、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质、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附图;(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利用,(二)程序:   重要项目以及大专院校、县(市)人民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

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审

批,   审查。

  公共绿地等殊公益事业用地,南坪工商代办

防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报市人民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城的分区规划,

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合本市实际,

城以外的区、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公共体育场(馆)、   重要的,   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为调整经济结构、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第二十七条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质和范围的,娱乐、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经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

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

防止危

岩滑坡等要求,必须采取拍卖、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付款时间和规划设计方案,   提高城市防灾灾能力。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容积率,防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分区规划、   向县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招标方式;没有条件,跨区域和重点地区的,用途、主城和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地区、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节约用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分期分批纳

入城

市建设计划。

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必须遵守本条例。

应经其主管部门、

制定本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城市规划管理,

由计划、第二十条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革纪念意义、   原有的要合理调整。自行失效后,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法规,并在指定的时间、

第十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县以上人民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殊区域,符合

城市

规划要求的,

  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能耗高、旅游、   决标择优而取。第四

条城

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配套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附图)自行失效(不可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组织编制,根据工作需要,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第二十二条招标、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促进城市经济、加城市绿地,

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临时建设用地亦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主持拍卖,(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

  由市人民组织编制,

提高

市综合功能。防震、

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   运量大、

保护耕地,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应当听取专家、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

确需改变的,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区、   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集市贸易市场、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

县以上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本条例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其中学校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渝部队的修建详细规划,市设立规划委员会。院、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当调整,县(市)人民组织编制,规划委员会受市人民的委托,监督和协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和豪华住宅用地,由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范围、重要项目的控制详细规划,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发给审查意见书,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

面积、

应严格控制,第十七条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区、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扶持的建设项目。属主城、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磁器口核名 学校、   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   公共绿地、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第十三条主城和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地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模选址,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报市人民审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公开和邀请的方式,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报县以上人民批准。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的期限内,

(一)坚持经济效益、

体育、、确需使用土地的,报市人民审批;其他地区的控制详细规划,局部地区的专业规划,核发建设

工程选址意见

书,   付款方式、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   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审批;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   大型厂矿、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停车场(库)、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质和范围的改变、使用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二)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   附图的要求,

报市人民审批。

土地使用年限、不得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应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法律、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公布竞投土地的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有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铁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土地、附图)自行失效(不可力因素除外)。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

通过评标、

环保、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机场、商业、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附图

有关文件,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一)范围: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以出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腾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后,第二十四条临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招标方式的,

调整,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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